| 公交车停车带客后,由于继续运行起步过猛、驾驶员疏于观察,导致一名女士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受害人朱女士遂将相关责任方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巨额索赔。近日,法院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北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朱女士18230、6元。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被告方已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3万余元,一次猛起步酿成如此严重后果,教训极为深刻。
2004年7月7日,年近6旬的退休干部朱女士在本市拉萨路附近踏上一辆3路公交车,就在她尚未站稳时,车子便突然起步行驶,朱女士由于无法控制重心,便一个趔趄摔倒在车厢内,顿时不能动弹。经医院诊断,朱女士腰二椎体被摔成压缩性骨折,饱受了长期住院治疗之苦。期间其老伴因病去世,躺在病床上的朱女士因伤痛无法参加丈夫的葬礼,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此次事故,经交警五大队认定,肇事公交车驾驶员负全责。事后经鉴定,朱女士此次摔伤构成十级伤残。
朱女士住院期间,中北巴士公司共支付了3万多元的治疗及护理费用。之后双方因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而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身心遭受极大伤害的朱女士将中北巴士公司及其东家中北集团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为3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中北巴士公司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辆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未能确保乘客安全,在起步行车过程中导致乘客朱女士摔伤,由此造成朱女士的人身损害,对此中北巴士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中北巴士公司是中北集团的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应由集团公司承担。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系肇事公交车上的乘客,是在接受被告客运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因此其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审判决被告中北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朱女士各项损失27725.6元,扣除已支付的9495元,合计赔偿18230.6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