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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失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院 发布时间:2007-07-25 10:24:0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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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高校原培训中心总台副领班马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14万余元,案件侦破后仅追回4.44万元。今年10月,马春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随后遭受财产损失的某高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马春尚未退赔的9.56万元。128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侵财型案件中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追偿财产,这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多见。

    现年28岁的被告人马春,几年前凭可人的外表被江苏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聘为总台服务员,后担任副领班。20046月至20059月间,马春利用为客人开住宿发票、收取营业款、编制营业日报表的便利条件,采用藏匿、销毁发票的手段,将单位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消费。胆大精明的她原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岂料还是东窗事发。案发后马春于20059月退出赃款4.44万元,不仅如此其组建不久的小家庭也因此而解体。今年109日,经鼓楼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马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她被投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此案案发后,江苏教育学院除马春退赔4.44万元外,尚有9.56万元未能追回。由于刑案未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刑案公诉方鼓楼区检察院建议,江苏教育学院于1031日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马春支付其财产损失计10.37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改变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财产损失计9.56万元。近日,法院到南京女子监狱设立临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马春以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数额不明确、自己已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及目前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表示不愿意退赔侵占款。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江苏教育学院坚持诉讼主张,绝不允许犯下职务侵占罪的马春在经济上占便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原下属单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理应恪尽职守为单位创造效益以获得劳动报酬,但被告却明知故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原告单位的巨款财产,其违法行为已得到刑事严惩,尚未退赔的余款理应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损失9.56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教育学院9.56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4830元,由被告马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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