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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院 发布时间:2007-08-06 17:10:5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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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法(2004)7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院车辆管理,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本院车辆,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分配到各庭室的车辆的使用由各庭室支配,车辆的安全、卫生、维修、考核及其他管理仍由办公室负责。

二、用车实行派车制,用车人必须填写派车单方能用车,派车权由院车管人员和庭室长或被授权的人员行使。用车人不得私自要求驾驶人员改变车辆行驶路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事后必须向车管人员或庭室长说明,未作说明的,按目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未经办公室同意,驾驶人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分配到庭室的车辆不得由庭室其他人员私自驾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

四、所有车辆每天必须入库按序停放,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差)不能入库的,庭室车辆须到办公室备案,驾驶人员须向办公室车管人员说明情况,其他所有车辆须经办公室的同意。合同制驾驶员一次车辆不入库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予以辞退。 

五、严禁私自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单位车辆的,在不损害法院形象的前提下,须经院长和办公室同意。庭室长需要用车的,须经院长批准,经办公室备案。严禁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驶技术。

六、车辆驾驶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被曝光、投诉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每发现一次承担经济损失300元。合同制驾驶人员一年被曝光两次以上或被投诉属实的,因自己责任导致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予以辞退。

七、车辆驾驶人员应该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合同制驾驶人员不得与车辆使用人员相互利用,谋求私利,一经发现根据情节,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辞退。

八、车辆驾驶人员应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清洁卫生,做到勤清洗,勤检查,勤保养;注意节约用油,严禁公油私用,一经查实,合同制驾驶人员作辞退处理,院驾驶人员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罚决定。

九、当事人申请使用车辆的,需经分管院长同意,并按规定收取费用,200公里以内的,每天收费500元,200公里以上的,每超出50公里的加收费用100元,过桥、过路费及油料费由用车人自己承担。

十、驾驶人员的考核由办公室和政治处组织进行,对合同制驾驶员的奖励和惩罚由办公室和政治处决定后报院长同意,正式编制的驾驶人员的奖惩由办公室和政治处提出方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法院  车辆管理   规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印 2004年1月11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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