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全文检索:
 
 







当前位置:
首页>>廉政时空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大家谈之四


稿件来源:鼓楼区法院 发布时间:2007-08-06 16:55:15 访问次数:
字体:【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大家谈之四

距离产生美——法官与律师间应保持的“距离”10.32.26.251


E        M9wu9^?F
吴    宏[1]h
]S2T
o1p.~4\U.Z)`

一、构筑“距离”的原因及形态
x6uF8j*v
  
 所谓“距离”是指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和社会交往中采用制度的形式,限令其不可逾越的界线。这一划分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司法为民宗旨所决定的。其原因,首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人的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发生着转变,社会上的经济利益、物质、文化的需要等不良的形态,在无形中侵袭着每个人的思想,法官、律师作为社会成员,无时无刻不在抵挡着各种形式的侵袭和诱惑。但是,在复杂的社会中,有些法官抵挡不住诱惑,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面前,人生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出现了一些损害法官形象的违法违纪观象,严重地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第二,来源法官自身素质的因素。从法官自身而言,一些法官忽视了自身修养和思想学习,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执法为民的公正意识淡化,造就成了与律师的“特殊”关系,少数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个别法官与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第三,来自于管理和制度的松懈。有些法院一度未形成对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系统性的规定和措施,加之个别法院和部门疏于对法官和律师的监察、监督,发生了多起违法审判的错案、假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造成了诸多不应有的损失。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内、外的交往中的不良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违反规定单方接触,造成一方当事人及社会群众的不信任感,动摇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单方接触为一些贿赂行为创造了条件。二是法官未执行回避规定,律师未依相关规定谢绝或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规定,法官在诉讼中遇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指根据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律师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在法院任职的、或者律师原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从法院离、退休或者调出后未达法定期限的,仍未自动放弃代理的。三是法官和律师进行钱、权交易。有的法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变相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贿赂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有的律师以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贿赂法官,或为法官提供其它不当利益,甚至假借法官的名义以贿赂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它利益,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官的声誉、亵渎法律职业的庄严和神圣行为。四是未能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与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有的法官没有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漠视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有关的审理进度等情况,导致有的律师不得不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打听、了解案情,“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之说因此更加盛行。有的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等审判秘密,甚至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开审判制度和审判工作中的保密规定,最终将直接影响公正审判,滋生各种腐败现象。五是法官与律师未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在诉讼活动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和开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遵守法庭规则、严守司法礼仪、保持法庭庄严等,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职责和义务。在实践中,对法官和律师不遵守开庭时间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不够配合,但实际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论坛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论坛[1]gl\EXu
  
二、对“距离”的反思

  
 解决好“隔离带”的问题,法官队伍最根本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为指导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积极开展审判工作,界定好与律师的关系。律师队伍最根本的要根据律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真正维护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0D
GJRc
S,N+l7gv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笔者对做好“隔离带”的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10.32.26.251/R­f
PjeF&oq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在提高法官素质上下功夫。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中指出:“要做到风清气正,风正法行,决不容许歪风邪气有藏身之地,更不允许形成气候,干扰我们工作”。肖扬院长的指示,对全国法官们的廉政建设和与律师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更迫切的要求,要解决这一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根本,也是治本工作的基础。因此,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反腐倡廉和正确处理与律师关系的全过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宗旨教育,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两个务必”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通过学习教育,使法官们经常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对与律师关系不正之风的警觉和抵制。教育广大法官要以人民利益为重,真正摆正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十分珍惜并高度谨慎地行使审判权力,带头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不能走谋取任何私利之路。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鞭策自己,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以奉献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观,绝不能让糖衣炮弹击中,绝不能因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毁掉自己的形象。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也是抓思想政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同样不能忽视。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处理与律师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通过近年来法官与律师关系造成的违法违纪的案例看,法官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是由于道德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须认真抓好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精心构筑法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诚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法官工作的价值取向。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就会限于物质追求,失去精神动力和战斗意志,也就不可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任务。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教育,还必须解决好法官的信念问题。丧失了信念必定产生徘徊与困惑,法官只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才能调动潜在的力量,积极投身到神圣的审判工作中去。在教育中要注意典型导向,通过树立典型,引导法官培养纯朴善良、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的精神。同时,要充分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p-e,]-P
L9U
J

  
(二)以“规定”为基础,从严查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问题,以纯洁法官队伍。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点,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制度建设是一项治本之道,必须高度重视,为了做到警钟长鸣、令行禁止,必须用“规定”来约束。在落实“规定”时要转变“以人管人”的做法,实现“以规定管人”、“用规定约束人”的管理模式,使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规定”对违法违纪问题坚持一查到底,无论是谁,只要存在违法违纪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必须追究其责任。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职业性强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其一整套严密的法规和程序,具备全面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本领。因此,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他人遵守“规定”的同时,自身更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规定”,严格按“规定”办事。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注意从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考虑问题。既坚持纪律标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注重整体社会效果,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贯穿其中,同时,还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法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实践证明:“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惩治违反“规定”的最有效的手段,要以《法官法》中对法官“十三个不得”的惩戒为核心,以贯彻最高法院“四项制度”为手段,以省法院“六条禁令”为重点,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着重发现并组织查处法官中违反规定的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等类型的案件,保持并加大案件查办工作的力度,惩治违法违纪法官。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研究室
  中国的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办事认识人,有关系自然容易的多,法官和律师也是人,也生活在这个很现实的社会中,脱离不了这个熟人情节。但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分工不同,社会要求他们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社会大众具有责任感,所以他们之间必须节制这种情节。“同是法律人,应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彼此尊重一起走向公平”。但近几年的事实情况确是,一些法官涉嫌受贿及律师涉嫌行贿案件的曝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目的是防止律师与法官间的“非正常交往”,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T.u9K
R7E

   
无庸质疑,从职业特定性来看,在律师与法官之间必须划出一道隔离线。但如何隔离需要我们从务实的角度,认真对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进行制度的整体考量。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论坛首先,我们要用足用好这个制度,使它成为一种底线规则,让法官时刻谨慎从事,保持与律师之间的距离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自觉的行为需要法官自己具有较高的品德修养,唯法律而不为上,唯法律而不为情所困,唯案情而不为私情所伤。现实中生活着的法官,必须周旋在人情和法律、领导打招呼和职业操守之间,有时候处在矛盾之中,在两可之间你选择的是一时的通融或屈服,还是良心的安宁。这是法官和律师之间关系上最难把握的方面。}
hR&wd2_.u{;D4KM

其次,在隔离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法院保障律师执业的有效制度、倡导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的司法伦理。“隔离”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律师向法官行贿,防止司法腐败,但对此,仅有隔离以及不断的教育乃至加强监督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的执业地位和执业权利,从审判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得以被认真听取,使律师合理的意见得以被采纳。建立起良性与理性的律师与法官关系。这样,从制度层面上,律师不必通过贿赂法官即可使自己的诉讼意见实现应有之价值,使当事人权利不必依靠法官的法外施恩就可以明明白白地得以实现。p#\­Q        D
M6Q,P
@2O

再次,一方面,通过对律师收费制度的监管与规范,使不断被非议、扩大、扭曲、甚至神秘化的律师行业的收入真正显现在阳光下,显现在法官、当事人、新闻媒体面前。另一方面,结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法官的福利保障与权益保障从制度上予以保证,从文化观念上对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予以肯定。这样,再辅之以法官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则一方面,律师再无必要冒着风险向法官行贿以使其意见被采纳,另一方面,法官由于有透明的监督、较好的福利保障和广泛的职业尊崇与荣耀而亦不愿因蝇头小利去以身试法。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论坛最后,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影响司法公正更为重要的体制性因素,是各种国家公权力对审判的干扰问题。所以,仅关注“权钱交易”是不够的,必须花更大的气力去解决“权权交易”以及“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要想得到真正的司法公正,不仅仅要在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设立隔离带,还需要在法官与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解决因体制性弊端所致的司法不独立所产生的司法不公,在法院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检察机关、媒体、上下级法院间都有必要建立相应的隔离带。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论坛     (本文借鉴自网络)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页面纠错
Copyright @ 2006 www.njgl.gov.cn  |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苏ICP备06055341号
推荐使用IE6.0  | 1024*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